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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旅游企业取得"政府采购"的疗养服务订单,开具"旅游服务"发票,政府单位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张发票引发的“税”思考

去年秋天,我帮一家做职工疗养的老客户对接订单,对方财务拿到一张“旅游服务*疗养费”的发票,当场就皱眉头:“这能抵扣吗?”说实话,这个问题在2026年随着采购疗养服务规模扩大,几乎成了旅游企业和财政部门的“必考题”。这个事本质是政策衔接问题:购买服务是采购行为,但服务业态的发票品目如果写“旅游服务”,可能触发税法里“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等禁抵条款。尤其疗养往往包含住宿、餐饮、交通,稍不注意就混成了一锅粥。

2026年旅游企业取得

我从2018年入行到现在,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发票品类没写对,被要求进项转出,补税还交滞纳金。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业务实质”能不能压过“发票名称”。说白了,如果服务合同明确是“疗养”,且提供名单、行程、结算凭证,那法律上它属于购买的劳务务,而不是给员工的福利游。

业务实质 vs 发票名称

和很多同行聊过,大家共同的纠结点在于:税务局查票时,基本先看发票左上角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旦出现“旅游服务”四个字,很多专管员会本能地联想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不能抵扣。但采购疗养服务,其经济实质是部门为履行关爱职工、提升队伍凝聚力的行政职责,购买的是一项“组织管理+配套保障”的综合服务,而不是职工自主选择的旅游产品。

我之前处理过一家名为“舒心康养”的企业,他们中标了某区总工会的劳模疗养项目。合同里写得很清楚:全程有健康管理师、有医疗巡查、有红色教育参观,但发票品目因为系统默认开成了“旅游服务”。财务去税务局申请抵扣,工作人员提了三点:1)企业是否能够提供“采购中标通知书”?2)能否提供详细的服务清单?3)能否证明服务对象不是企业员工而是公务体系人员?最终拿齐资料后,税务局认可了抵扣。这给我一个启发:真正决定抵扣成败的,往往不是品目名称本身,而是辅助证据链的完整度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如果你今天开的是“旅游服务*旅游费”,连带项目里还包含景区门票和个人自由活动时间,那即便有合同,被认定成集体福利的风险也很大。税务人员会看“实际受益人”是谁——如果疗养行程中80%时间是自由活动,且服务对象是特定个人员工,那这就是典型的个人消费,进项抵扣就没戏。

区分“职工福利”与“服务”

这个区别必须理解清楚。税法里对“职工福利”的界定很宽泛,比如说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哪怕发票开成“会议费”被发现了也要转出。但采购的服务,付款方是、合同方是、最终受益方也是指定的特定群体(比如劳模、公务员、高层次人才),这完全跳出“职工福利”的范畴,因为它不是企业对自己员工发放的补偿性支出。

我的一位客户,某地市文化广电旅游局,2025年采购了一个“高层次人才疗休养”项目。当时我帮企业设计了合同条款,同时在发票明细里加了备注:“仅含疗养服务,含健康讲座、中医理疗、心理辅导、慢性病管理”。税务机关在检查时,看到服务内容与“个人旅游”有明显实质差异,于是准许了进项抵扣。这再次证明:税务局判断的关键不是“旅游”两个字,而是服务实质。

但要注意:如果发票上既有“旅游服务”又有“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项目,最好提前与主管税局沟通,看是否需要分开开票。因为有些地区的执行口径是:只要明细里不包含“个人自由活动”、“景区门票”等要素,且附有采购合同+结算清单,就可以全额抵扣

实操:构建三大支撑证据

很多财务问,我该准备什么才能安心?我通常给三个建议:一纸合同、一张清单、一套台账

证据类型 具体要求
采购合同 必须包含服务内容、服务人数、具体行程、费用构成(说明不含纯旅游项目)
清单明细 每次服务前由盖章的疗养人员名单、日程、健康服务项目表
结算台账 付款审批单、银行回单、服务完成确认单(验收签字)

去年我遇到一个极端案例:某旅游企业为承接疗养订单,临时注册了一个“健康管理服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结果因为业务与经营范围不符被工商罚了。我说这个的意思是,没必要为了发票品目去乱改经营资质。你该开“旅游服务”就开旅游服务,只要在发票备注栏写明“该服务为采购疗养项目,服务内容不含个人自由活动及景区门票”,并且附上合同编号和采购编号。很多地方税务局现在执行“实质重于形式”,如果合同、发票、收款、服务内容四流一致,完全可以抵扣

税务界有个普遍观点:“业务实质是法律事实,发票品目是描述工具,两者冲突时,应以实质为准。”但实操中你得先证明你有资格认定实质。通常要求你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服务验收单、发票备注信息。这四个步骤缺一不可。

常见挑战:合同内容被认定“擦边”

你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项目里下午安排了半天的文化古迹参观,发票上就多了个“旅游游览”。这种情况下,税务局很容易将其认定为“旅游服务中的游览项目”,然后就认为整个服务属于旅游服务。我能理解税务人员的谨慎——因为“旅游服务”的发票品目是税控系统中的“正面清单”项目,默认其难以与福利用途完全切割。很多地方税务局内部都有过争议,甚至产生过“只要带旅游属性就不可抵扣”的口径。

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某委托的劳模疗养,日程里有半天去当地茶园体验手工制茶。税务局先是不给抵扣,但后来我帮企业出具了体检报告、健康讲座签到表、中医理疗记录,证明茶园只占全部服务时间的7%,且与健康管理直接相关(比如教授制茶过程中讲茶多酚与降压的关系)。税务局最终认可了抵扣。这个故事的教训是:服务内容上必须与健康管理、教育培训、心理疏导等实质性疗养要素强绑定,避免出现“纯娱乐游览”痕迹

如果你实在不清楚如何规划行程,我的建议是: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问清楚他们认可的“可抵扣范围”具体到哪些服务环节。甚至可以向主管税局提交“税收事先裁定”申请。2025年以来,有些省份已经在推行政务公开,对这类常见业务可以提前拿到答复再去签约。

结论:不要怕,但要细

说到底,“采购疗养服务”开具“旅游服务”发票能否抵扣,取决于你能否用证据链证明该服务的经济实质属于“购买劳务”而非“个人福利旅游”。只要合同内容真实、服务清单清晰、备注充分,并且服务过程中没有大面积自费自由活动,就大概率可以正常抵扣。但我必须提醒一句:各地区税务局执行口径差异真的存在。像北京、上海、浙江、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一般更认同“实质重于形式”,但一些财政收入紧张的西部省份可能会更倾向于从严解释。签约前一定要和当地税务局确认,或向专业的财税团队咨询。2026年税务稽查重点之一就是“旅游服务发票进项抵扣不规范”,别大意。

澄算通见解
采购疗养需求本质是行政服务的市场化延伸,旅游企业切勿因发票品目而放弃合规抵扣。核心在于:业务定性越清晰,税务安全性越高。建议旅游企业在接单前,主动获取采购合同编号,并在发票备注栏明确服务性质,提前规避“以票定罪”的风险。对的合规采购而言,发票品目只是形式,服务实质才是根本。若遇到争议,优先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辅助证据链,而非简单改变发票名称。

张明

资深财税顾问 | 注册会计师

10年财税领域经验,专注于企业财税合规与税务筹划,服务超过500家创业企业。擅长公司注册、股权设计、税务优化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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