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不等于白送
4S店卖车送贴膜,看似促销,税务上却常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若贴膜无偿赠送,按增值税规定应计提销项。购进有进项,赠送不申报,稽查就可能补税加滞纳金。关键看合同、发票、定价能否证明贴膜含在车价内,而非单纯赠送。
视同销售判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若贴膜购进200元、同类售价300元,销项可能按300元计,不是200元。差额就是风险。实际受益人、资金流、宣传口径都会被关注,税局更看经济实质。
捆绑还是无偿
若合同写明贴膜是购车对价一部分,发票分摊车价,部分税局认可捆绑销售。但“买车送贴膜”若只写赠送、未分摊价格,风险陡增。曾有一家车行把贴膜列入赠送清单,未申报销项,后被要求补税。我们协助重签合同、按公允价值分摊并补开发票,逐笔梳理历史订单,难点是证据链断裂。
发票与进项
外购贴膜取得专票,进项可抵;视同销售时计提销项。若直接记销售费用,不确认销项,会形成进销不匹配。
| 情形 | 处理 |
|---|---|
| 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计销项 |
| 捆绑销售 | 价款含贴膜,保留分摊证据 |
| 未申报 | 补税、滞纳金、罚款风险 |
合规四步
合同写明对价;发票合理分摊;按视同或混合销售申报;留存进项票、同类售价、宣传单。经济实质法逻辑相通:看实质。未来金税比对更细,三流一致才安全。
赠品税负关键不是“送”,而是有无对价、如何开票、如何申报。4S店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做税务评估,统一合同、发票、申报口径。
澄算通见解总结
澄算通认为,买车送贴膜不能简单记销售费用。若被认定为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若属捆绑销售,则要用合同和发票证明对价关系。建议促销设计阶段做税务测算,统一口径。提前合规,成本可控;事后补税,往往连滞纳金一起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