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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平价转让”股权,受让方未代扣个税但转让方已自行申报,但转让方申报金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额,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最近遇到一个案例,客户“平价”转让股权,转让方自行申报后,税局核定额高出近一倍。关键问题在于:已申报但不实,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股东之间“平价转让”股权,受让方未代扣个税但转让方已自行申报,但转让方申报金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额,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一、判断申报有无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不会只看申报表。申报价低于净资产对应份额,又无符合经济实质法的商业理由,就会触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权。实务中,“平价”转让若无充分证据,基本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二、核定收入与调整

通常按净资产或评估值为基准。我们处理过转让20%股权申报20万,净资产对应85万,最后按85万计税并补滞纳金。这里还须注意“实际受益人”与“税务居民”身份,但多数情况下净资产是硬指标

三、差额补税与滞纳金

已申报部分可抵减,差额必须补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算时先减原值和合理费用。以下表格可帮助理解:

申报情况处理结果
申报价接近核定无需额外补税
申报价低于核定补差额及滞纳金

四、受让方扣缴风险

受让方未代扣个税,即使转让方已交,受让方仍可能被处罚。曾有公司未扣缴,被罚应扣税款的0.5倍。别指望“对方已申报”就免除代扣义务

五、实务应对建议

转让方应提供评估报告等证据;受让方要保留催告记录。最有效的做法是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别等事后核定。

已申报不能阻却核定权,差额税款、滞纳金乃至罚款都可能到来。

澄算通见解澄算通认为,股权转让税务风险的核心是申报真实性与核定合理性的博弈。建议留存完整证据链,受让方履行形式审核义务。事前规划优于事后补救。

张明

资深财税顾问 | 注册会计师

10年财税领域经验,专注于企业财税合规与税务筹划,服务超过500家创业企业。擅长公司注册、股权设计、税务优化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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