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案例,客户“平价”转让股权,转让方自行申报后,税局核定额高出近一倍。关键问题在于:已申报但不实,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一、判断申报有无正当理由
税务机关不会只看申报表。申报价低于净资产对应份额,又无符合经济实质法的商业理由,就会触发《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权。实务中,“平价”转让若无充分证据,基本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二、核定收入与调整
通常按净资产或评估值为基准。我们处理过转让20%股权申报20万,净资产对应85万,最后按85万计税并补滞纳金。这里还须注意“实际受益人”与“税务居民”身份,但多数情况下净资产是硬指标。
三、差额补税与滞纳金
已申报部分可抵减,差额必须补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算时先减原值和合理费用。以下表格可帮助理解:
| 申报情况 | 处理结果 |
|---|---|
| 申报价接近核定 | 无需额外补税 |
| 申报价低于核定 | 补差额及滞纳金 |
四、受让方扣缴风险
受让方未代扣个税,即使转让方已交,受让方仍可能被处罚。曾有公司未扣缴,被罚应扣税款的0.5倍。别指望“对方已申报”就免除代扣义务。
五、实务应对建议
转让方应提供评估报告等证据;受让方要保留催告记录。最有效的做法是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别等事后核定。
已申报不能阻却核定权,差额税款、滞纳金乃至罚款都可能到来。
澄算通见解澄算通认为,股权转让税务风险的核心是申报真实性与核定合理性的博弈。建议留存完整证据链,受让方履行形式审核义务。事前规划优于事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