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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企业将大模型训练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出售,增值税按信息技术服务缴纳

数据“洗澡”后出售,税目归属为何重要

最近圈子里一个热点话题:某家专攻大模型的AI公司,把海量脱敏后的用户行为数据打包卖给了金融机构做风控模型训练。结果在开票时,财务和法务吵起来了——这到底算“软件服务”还是“数据处理服务”?税局怎么看?其实,这种事我碰过不止一次。去年帮一家做智能客服的客户梳理业务时,他们就因为类似问题被专管员约谈,差点补缴滞纳金。核心争议点在于:脱敏数据的本质是“数据加工”还是“信息服务输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等。而数据脱敏并销售,本质上是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变形、结构化处理,再提供给第三方使用——这正好契合“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或“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范畴。换句话说,只要合同里明确约定脱敏后的数据用于模型训练或业务决策支持,而非简单的数据转售,就可以按6%的“信息技术服务”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非13%的“货物销售”税率。这一点,我服务的一家华南电商企业去年年中就顺利拿到了税务局的认定批复,省了将近40万的税款。

AI企业将大模型训练数据进行脱敏处理后出售,增值税按信息技术服务缴纳

脱敏≠匿名化,合规红线不能踩

很多人以为把身份证号、手机号替换成星号就是脱敏,大错特错。去年某头部AI公司被监管部门约谈,原因就是其脱敏方案仅做了字段遮蔽,但通过关联分析仍能反推出具体个人,导致被认定为“未有效匿名化”。在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真正的脱敏必须达到“不可识别且不可复原”的标准。我经手过一个典型case:一家做医疗影像的AI创业公司,将患者X光片的DICOM文件脱敏后卖给药物研发平台,结果被卫健委质询,原因是脱敏后的影像文件仍包含局部采集设备序列号,通过设备信息可以追溯到具体医院甚至科室。最终花了三个月整改,重新采购了差分隐私技术方案,才通过合规审查。在生成式大模型训练数据的交易场景里,不仅要考虑增值税税目,更要首先锚定数据处理的合规性——如果脱敏标准没达标,交易基础就不成立,后续一切税务处理都是空中楼阁。

合同条款怎么定,决定了开票税率

别看合同里就几个字,关键时刻能救命。我碰到过最典型的纠纷:某广告公司从AI企业采购脱敏后的用户偏好数据,合同写的是“数据购买”,结果对方直接开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告公司财务觉得票种不对,要求重开6%信息技术服务票,对方拒绝,双方闹到税务局。最后查明,合同中没有约定数据处理的具体流程、输出形式以及使用限制,导致税务机关认定该笔交易属于“数据所有权转让”,而非“服务提供”。合同描述必须是“提供脱敏数据处理服务”,而不是“销售数据产品或资产”。还要在合同里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情况处理后的数据知识产权归购买方,但原始数据权属需另外约定),以及脱敏技术方案的合规声明。我自己习惯帮助客户在合同中加入一条:“服务方通过差分隐私、k-匿名等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可逆转化处理,并向购买方交付处理后的结果数据,该处理过程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畴”——这条话术在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的征管实践中被认可过,直接决定了按照6%还是13%开票。

收入成本认定与加计扣除优惠

既然按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对应的成本结构也要跟上。我在澄算通常规提醒企业:脱敏过程中消耗的算力、存储、算法开发人力成本,可以纳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比如深圳一家做语音识别大模型的客户,其脱敏后的音频数据包销售合同金额约1200万,增值税按6%缴纳;数据处理环节所用的GPU服务器租赁费、数据标注员工资,全部被归集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中,享受了100%加计扣除。但要注意,如果数据脱敏作业被认定为“简单加工”而非“科技研发”,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区分的关键在于:脱敏过程是否涉及算法优化、模型调参或数据重构等智力投入。通常,脱敏后的数据若用于训练生成式大模型(而非简单的统计报表),税务机关更可能将其定性为“技术开发”,进而叠加享受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优惠。这里有个小提示:建议企业在立项时同步备案《研发项目立项计划书》,把脱敏技术方案单独列出来作为研发子项目。

先例与实操对照:这两个行业最典型

我整理了近两年经手的几个典型场景。表格里红色部分是容易出错的环节,绿色是合规路径:

行业场景 常见错误做法 合规操作建议
金融风控数据交易 合同写“数据销售”,开13%专票 合同更改为“数据处理及分析服务”,开6%信息技术服务票
医疗影像AI训练数据 脱敏标准仅做字段遮蔽,未做差分隐私 引入第三方合规审计,脱敏后数据需通过“重复关联识别测试”
电商用户画像数据 数据清洗成本未做研发费用归集 将数据清洗算法开发作为研发立项,单独核算人力与算力成本

三个实操避坑建议

第一,务必保留“脱敏过程文档”作为备查材料。比如数据脱敏前后的对比截图、脱敏算法版本、参数设置记录等。某家做自动驾驶数据标注的企业因为拿不出脱敏过程的技术文档,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数据转售”,补税加罚款超过80万。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要写明“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最好附带合同编号。我见过因为备注栏写了个“销售数据”,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还要做进项转出的闹剧。第三,别忘了关注“实际受益人”和“税务居民”相关风险。如果数据购买方是境外企业,可能涉及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或所得税协定问题——脱敏后的数据是否属于“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存在一定争议,需要在交易前进行“经济实质法”下的功能风险分析。

澄算通见解总结

数据脱敏后用于大模型训练的交易,税务定性的核心不在于“卖数据”还是“提供服务”,而在于交易链条中是否体现了智力加工、算法改造和合规验证。判定路径上,建议企业重点把控三点:脱敏方案的不可逆性、合同服务的实质描述、成本与研发费用的关联性。只有将数据处理行为内化为有技术内容的服务输出,才能稳固地适用6%信息技术服务税率,并同步挖掘研发加计扣除等政策红利。

张明

资深财税顾问 | 注册会计师

10年财税领域经验,专注于企业财税合规与税务筹划,服务超过500家创业企业。擅长公司注册、股权设计、税务优化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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